2012年,蒋先生的公司申请到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获准在高速路边设置高立柱广告。去年3月,蒋先生的7块广告牌被强拆。对强拆不服的蒋先生,起诉到法院。溧阳市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溧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刘国庆
7块高立柱广告牌被强拆
蒋先生是宜兴市人民印刷有限公司负责人,2012年,蒋先生公司获得溧阳市城管局颁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在宁杭高速(长深高速)溧阳段沿线设置10多块高立柱广告牌。从2012年至2014年,许可证每年都获得溧阳市城管局的年审,广告牌每年都正常发布广告。
蒋先生称,2015年初年审时,他被告知要等一等。虽没有年审,但是蒋先生在广告牌上的广告发布并没有受到影响。
2017年,蒋先生公司部分广告牌所在位置路段修建“溧阳东互通匝道”。蒋先生说,溧阳市城管局告诉他,他们公司一些广告牌离道路太近要拆除。
蒋先生表示,道路工程建设,公司肯定支持,但是2017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溧阳市政府办印发的《溧阳市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项行动实施方案》都规定,“对新(改)建高速公路和新增互通导致进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广告设施予以迁移”。
“政府文件明确是迁移,溧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我们拆除,我们不同意。”蒋先生说,公司获得的许可证手续齐全,没有年审,是因为溧阳市城管局方面的原因,所以公司一直不同意直接将广告牌拆除。“修建互通后,如果认为广告牌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可以往外迁移啊,或另找其他地方迁移。”蒋先生表示。
2019年3月,蒋先生突然接到朋友电话,说公司的广告牌正在被拆除。到场后,蒋先生公司方面报了警,但是还是有7块广告牌被强拆。
综合行政执法局程序违法
2019年4月,蒋先生公司将溧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将拆除的广告牌恢复原状。溧阳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溧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蒋先生的广告牌设置许可到2015年2月已经停止,未得到新的设置许可,属于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同时,被拆的7块广告牌,到高速公路的距离均在禁区之内。2018年3月,执法局电话通知原告自行拆除广告牌,并于当年12月向原告递交了《停工(核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溧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违建的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就案涉的高立柱广告牌而言,属于已建成构筑物,溧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进行拆除前,应当先行公告限期拆除,只有当原告(蒋先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方可依法强制拆除。溧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经前述程序,即强行拆除,是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该局拆除广告牌的行为违法。原告的高立柱广告牌在设置许可期限届满之后或未经许可设置的情况下,属于违法构筑物,故其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城管局:
后续处理以法院判决为准
据了解,溧阳市城管局与溧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
溧阳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蒋先生公司在2012年就对广告牌一事作出过承诺。一份盖有蒋先生公司印章的承诺书写有:“一切安全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如遇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无条件服从。”现根据江苏省相关部门对高速路沿线整治要求,蒋先生公司10多块广告牌中的7块在整治范围内,必须拆除。在拆前城管部门已多次通知当事人自行拆除,但当事人一直未予以拆除。双方也商量过广告牌迁移事项,但当事人坚持要在原地设置,因不符相关要求,故没有谈妥。
在溧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该局称:(蒋先生公司)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5年2月16日。根据常州市《关于做好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项行动省级验收申请及准备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省专项组于2019年1月30日前组织验收,执法局和交通局商量后,于2019年3月1日,根据当事人设置广告牌时“无条件服从广告整治”的承诺,将7块广告依法拆除。
据蒋先生称,7块广告牌被强拆,造成损失200多万元,公司目前已提起上诉。对蒋先生所称广告牌造价及损失等情况,城管部门不予认可。城管部门称,后续相关情况的处理,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