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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江苏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继父性侵12岁继女
获刑15年

 2019年,媒体曝光了多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恶性案件,引起社会大众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5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七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包括利用教养关系性侵儿童、利用网络侵犯儿童的“咸猪手”等类型的犯罪。

  

  通讯员 沈法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季雨

  利用教养关系,继父性侵继女

  数据显示,熟人性侵在性侵儿童犯罪中比例较高,常见的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等。

  2005年,单某某与前男友生下可爱的女儿陈某某,但孩子生下不久两人便分道扬镳,单某某成了一名单亲妈妈。2008年,单某某与张某某结婚,带着女儿陈某某一同生活。

  2013年5月,单某某去国外打工。张某某趁妻子出国或在家不注意的时候,在明知继女陈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利用教养关系,分别在家中、酒店等处,长期对陈某某实施奸淫。

  2017年8月14日晚,张某某与妻子、继女在家中床上一起躺着休息时,趁单某某不注意,对陈某某实施猥亵,被单某某发现。8月17日,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张某某投案,如实供述了强奸、猥亵继女陈某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养关系,长期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并猥亵被害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惩处。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张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表示,这起典型案例是继父利用教养关系对继女实施的性侵犯罪,该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人类伦理道德底线,对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严重摧残,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

  利用网络,男子诱骗猥亵11岁未成年人

  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流行,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伺机而动。2018年7月,32岁的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了当时年仅11岁的被害人李某某,两人互加微信后聊天。

  相识之初,李某某便告知了自己的真实年龄,胡某某仍通过微信,多次向李某某发送淫秽图片、视频,并教唆李某某做出淫秽动作并拍摄视频供自己观看。后来,李某某的母亲偶然发现孩子的手机里竟然有淫秽视频,于是报了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满足自身变态欲求,利用网络社交软件猥亵儿童,侵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认为,这起案例是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进行诱骗,进而引发对儿童的猥亵犯罪,希望通过严惩此类犯罪分子,警示家庭和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的监管,增强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意识,同时督促网络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网络空间的净化力度,最大限度地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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