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佘才高建议:
推行住宅工程质量
潜在缺陷强制保险
5月25日,在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佘才高建议,推广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强制保险制度,通过建立政府监管之外的具有公信力的市场化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机制,用法律武器为住宅工程质量护航。
城市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则是城市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佘才高注意到,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在改革逐步深化、发展势头迅猛的同时,房产纠纷、责任事故、质量责任认定、涉房投诉等一系列问题也接踵而至。
“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难以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房屋建设的使用寿命与相关单位的存续时间、责任人的寿命不匹配。随着时间推移,工程竣工后责任主体灭失,造成质量终身责任的承诺成为‘空头支票’。”在佘才高看来,对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住宅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方面,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难题摆在公众面前,比如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力量的有效制衡、业主维修资金实际使用困难等。
佘才高还注意到,我国在《建筑法》中仅规定工伤保险为强制险,对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等未有明确规定,各地出台相关的保险办法和意见都是作为一般性要求,没有对参建单位起到强制作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保障,难以大面积推广。
为此,他建议,从国家立法层面健全制度体系,设立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据他介绍,该险种由工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设计施工阶段引入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构进行质量风险管控,在竣工交付后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物质损坏,履行赔偿义务。
“这是对现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工程质量和相关责任单位的赔偿能力,减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佘才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由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背书”,可以大大提高建设单位的市场品牌信用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
佘才高还建议,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确定基本保险范围、实施程序、基本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规范;同时,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政策标准,解决目前试点中存在的项目类别不全、保险费率标准不一、保险公司名录产生方式各异等问题,真正为住宅工程质量上一道“紧箍咒”。
通讯员 宁人宣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鹿伟 徐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