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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解析民法典草案如何回应你的关切

  在2020年5月22日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1

  发生突发事件,妈妈再也不用担心孩子没人照顾了

  (一)总则编

  1.关于基本规定。第一编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2.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二是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3.关于民事权利。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

  2

  签了租房合同,房东再也不能随意赶你出门了

  (二)物权编

  1.关于通则。

  2.关于所有权。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3.关于用益物权。一是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三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4.关于担保物权。

  5.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

  3

  今后再霸座,得想想要承担什么责任了

  (三)合同编

  1.关于通则。

  2.关于典型合同。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

  完善了部分典型合同:其中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关于准合同。

  4

  器官捐献将有基本规则

  (四)人格权编

  1.关于一般规定。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4.关于肖像权。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5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被明确

  (五)婚姻家庭编

  1.关于一般规定。

  2.关于结婚。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关于家庭关系。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4.关于离婚。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

  5.关于收养。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6

  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六)继承编

  1.关于一般规定。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

  2.关于法定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7

  高空抛物

  有关机关应当查清责任人

  (七)侵权责任编

  1.关于一般规定。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关于损害赔偿。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草案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草案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

  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草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八)附则

  草案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因此,草案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法律。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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