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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肇事逃逸也能免予起诉,啥操作?

  当地最新回应,仍然无法消除公众质疑。“复盘”此案过程,可谓疑云重重

  针对网传“广宁交警队长之子肇事逃逸”帖文,5月10日,广东省广宁县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发布了案情通报。根据通报,肇事司机梁某,确系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儿子,于2019年1月11日20时许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次日警方对梁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警方调查认定,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伤情鉴定,程某为重伤一级。

  广宁县公安局以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宁县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梁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对于网上传闻,广宁官方及时回应,并公布了案情相关细节,对于公众全面认识此案有积极意义。但当地最新回应,仍然无法消除公众质疑。“复盘”此案过程,可谓疑云重重。

  显见的疑问在于,肇事司机梁某到底有无酒驾。要知道,次日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检测,结果已经没有意义,也很难让人信服。另一方面,梁某如果没有酒驾,为何要逃离现场?根据报道,被撞的伤者程某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后还被实施开颅手术。梁某冒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风险逃逸,可谓面对重伤者见死不救,何故?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公众不解的是, 广宁县公安局以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检方,广宁县检察院凭什么不起诉?

  查阅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内容是“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此案中,嫌疑人梁某是没有犯罪事实,还是有法定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还是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广宁官方并没有说清。但不论如何,检方对梁某不予起诉,都难有说服力,显得很不正常。如果肇事逃逸也能构成“认罪坦白”,这将会形成怎样的示范效应?这岂不是有变相鼓励肇事逃逸之嫌?何况,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很容易联想到肇事者父亲的身份。

  希望当地检方站出来,就相关疑问,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现代快报评论员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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