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现代快报记者从会上获悉,从7月1日开始,泰州市区将实施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医保政策范围外的医疗必需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发生的费用,由补充保险基金支付40%,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贾健 毛晓华
据介绍,2019年泰州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为84%,个人仍需承担不少费用。建立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公平可持续发展。
根据《方案》,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将从今年7月1日起在泰州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先行试点,2021年在泰州全市实施。
资金筹集渠道从哪来?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张国祥介绍,试点期间,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20元,通过两个渠道筹集。一是大病统筹基金划拨,每年7月底前按照60元/人的标准划拨至补充保险账户。二是个人账户划出,按照医疗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以及“以收定支”原则,暂按60元/人的标准每年7月份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全额划缴。
此外,对于少部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每年7月底前可以采取一次性自行缴纳的方式参加职工医保补充保险。
据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医保政策范围外的医疗必需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发生的费用,由补充保险基金支付40%,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补充保险并不是所有基本医保范围外的费用都予以保障。”张国祥说,一些为满足参保人员某些特定需求而并非医疗必需的项目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据悉,不纳入范围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院外会诊费、自请特别护士护工、VIP病房等服务项目费用以及伙食等其他特需或者非医疗费用;二是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各类医疗咨询、鉴定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的费用等;三是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四是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
张国祥说,将参照大病保险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具体承办职工医保补充保险经办业务,补充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泰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基金管理和日常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发挥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