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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高中生偷手机被退学,检方:支持复学
经调解,学校最终同意申请,两当事人又回到课堂

  徐州有两名高中生受人教唆,夜间潜入学校食堂偷走两部手机。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两人平时尊师敬长、学习态度良好,一时糊涂才触犯刑法,于是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虽然检方网开一面,校方却严肃处理,案发后令两名学生退学。此后,这两名学生向法院提起申请恢复受教育权的民事诉讼,检方也一同提交了支持起诉书。经过调解,校方最终同意了复学申请。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刘遥

  小刘和小权是徐州某中学高二学生。2018年10月27日20点,两人在成年人李某教唆下来到学校食堂,将两部正在充电的价值2788元的手机盗走。案发后,小刘和小权获得失主的谅解,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小刘、小权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虽然检方暂不追究小刘和小权的刑事责任,可学校方面无法容忍二人的盗窃行为,在案发后令两人退学。虽然小刘和小权多次申请复学,但均被拒绝。

  检方得知此事后,对小刘和小权的家庭情况、成长环境、在校表现、被退学事实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调查,发现二人无既往恶习,在校期间尊敬老师,与同学相处和睦,学习态度也很认真。附条件不起诉期间,二人也遵守考察规定,按时进行思想汇报,完成公益劳动。

  为了让小刘和小权重新回归校园,办案检察官多次与教育部门协商,可教育部门以二人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为由拒绝他们复学。检方在对被退学、辍学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后,又向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希望校方能够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可教育部门迟迟没有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

  虽屡屡碰壁,可检察机关没有放弃为小刘和小权争取受教育权。

  检方认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属于未成年人在特殊时期的生存发展权,有强烈的时效属性。小刘和小权如不能及时复学,极有可能影响他们的人生轨迹。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并不代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不受法律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歧视。

  在小刘和小权向法院提起申请恢复受教育权的民事诉讼后,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书面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采纳了检方的意见,并邀请检方参加此案的庭前调解。经过调解,校方最终同意了小刘和小权的复学申请。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背景新闻

  据悉,上述案件是4月27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在当天发布会上表示,在正常社会生活中,单位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保护。但社会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未成年人、老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在他们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不懂得或者不能够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检察机关适时介入,通过依法支持其提起诉讼的方式,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至2020年3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支持起诉案件3307件,发出支持起诉书3108份,帮助了3105人、42 家单位。其中包括讨要工资、赡养费、国有资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金、知识产权保护赔偿金等,总金额超过1.75亿元。检方还帮助28名未成年人变更监护权、获取受教育权、确认事实孤儿的社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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