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吃人制造了种种惨剧,惩治不到位却可能是一种“纵容”。这一状况必须尽快改变
在“窨井吃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推出硬招迫在眉睫。
窨井“吃人”往往有两大诱因,一是利令智昏偷窃窨井盖,打开“深渊”;二是窨井盖被偷后不能及时补盖,管理散漫粗疏。就此发力,是题中应有之义。而我们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意见,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时,有了公众期待的内容。
其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于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其二,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将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纳入进来,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把握住了“窨井盖治理”的核心环节。其震慑力度也大大提高。
原因在于,过去对于这两大问题的处置均显力度不足。例如,往往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而不是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与“故意杀人罪”挂钩;例如,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更多地打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对窨井盖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打击不力。
窨井吃人制造了种种惨剧,惩治不到位却可能是一种“纵容”。这一状况必须尽快改变。前述意见可谓拿出了关键性的“弥补”或“升级”方案,特别是“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显示出前所未有的“硬度”和决心。值得期待。
一些案件表明,一些“井盖大盗”往往是为了蝇头小利出手,并以每斤几毛钱的价格卖出,可以说是一门极其不对等且卑劣的“生意”。这样的无知无畏更令人痛恨。而一些职能部门的颟顸表现则为这种无知无畏添上无德的注脚。唯有严惩不贷,才能罪当其罚,安抚人心。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