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滥伐林木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因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骆某、杨某因滥伐林木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泰州姜堰人李某从事树木收购生意。2019年6月,李某与本镇来望村几户村民商量好树木的收购价格后,转售给骆某,从中获取每棵10元的中介费,后与骆某、杨某夫妇一道砍伐杨树、水杉19棵。同年9月,李某又与恒庄村几户村民商谈好价格后,联系唐某(另案处理)将村外滩地的60棵杨树一并砍伐。李某一共获利300余元。
经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现场勘查,两次被砍树木均位于林业保护规划范围内,林木立木蓄积分别为14.56立方米和18.79立方米。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骆某、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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