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萍: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违法建设一案,本机关已依法调查终结。你(单位)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于2020年3月18日向你(单位)制发了《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常武综执权告字(2220191086)号】,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决定如下:
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于2019年4月开始在武进区湖塘镇外滩壹号花园一区A10-1房屋一楼至三楼扩建的混合结构房屋(其中:一楼东侧为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为(7.2米×1.5米+0.6米×3.6米)12.96平方米,高度约为3.6米;二楼北侧为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为(3.6米×1.6米+1.5米×1.5米)8.01平方米,高度约为3米;二楼南侧为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2米×4.8米)5.76平方米,高度约为3米;三楼北侧为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为(3.6米×0.9米+3.3米×3.3米)14.13平方米,高度约为3米;三楼南侧为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2米×4.8米)5.76平方米,高度约为3米;上述总面积合计约为46.62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按照规定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逾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或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复议或诉讼机关裁定停止执行外,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