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设“光伏电站”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在并未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打着“光伏发电产业享受国家补贴”旗号,非法集资达5亿多人民币。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林某、周某等人提起公诉。
郭筱琦 朱鲸润
2016年8月,许某(另案处理)、林某听说一个“神秘”的投资项目能赚大钱,几经周折,经朋友介绍,他们与於某、任某、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过商量,最终决定以建设“光伏电站”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6年9月5日,公司在无锡市滨湖区注册成立,许某任法定代表人,林某为总经理,於某、唐某、任某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员工考核等事务。周某经於某招募后,参与实施后台系统操作管理、与财务人员对接数据等。
公司成立后即通过“市场部”拉客户、召开招商会,对外宣称,该投资项目内容为建设新能源光伏电站,在电站建成后,不久便将实现并网国家收购,高额收益将会直接转化为投资者分红,电价20年可保持不变。收益稳定,又有国家支持的高科技项目,大大提高了投资者们的“安全感系数”,吸引了不少投资人砸下重金参与。
公司还设立“推荐人奖励机制”鼓励投资者在亲友中相互介绍宣传,以口耳相传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为方便吸收投资款,公司设市场部、教育部等多个部门,负责发展投资人的市场部下设3个大团队,分别由於某、唐某、任某带队,各团队下设多个报单中心,凡是投资满10万元的投资者均可以申请成立报单中心,再以报单中心为网点辐射发展客户,层层提成奖励。
2017年3月底左右,公司已无法兑现巨额返利,入不敷出,资金崩盘。其中,周某涉案金额人民币4.79亿余元。而林某为非法集资项目提供电站宣传材料、在招商会等活动中站台宣传、使用非法吸收的社会公众资金同时,还于2017年6月至10月间,伙同他人在常州市、无锡市新吴区等地以同样名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涉案金额总计达人民币5.3亿余元。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