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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拿欠债人的鲨鱼标本抵债,犯法了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债主和拖运司机均获刑

  债主索要欠款不成,双方同意欠债人拿一个鲨鱼标本抵债,没想到却触犯了法律。“我只是想拿点东西抵债,挽回点损失,没想到犯了罪,真的很后悔!”3月19日,南通如皋法院一审判庭内,被告人张盼在最后陈述时泣不成声。

  

  通讯员 吴洁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严君臣

  2018年4月,泰兴女子张盼雇请曹煊驾驶其面包车前往连云港,找老符索要25000元债务,双方经协商同意以物抵债。第二天,张盼、曹煊来到老符朋友家中,二人在选取相关工艺品装车离开后,以工艺品不值钱为由返回,提出以一尾鲨鱼标本抵债,老符朋友在电话征得老符同意后,张盼拿到鲨鱼标本。

  张盼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曹煊开车,将该鲨鱼标本从连云港海州区运至泰兴市张盼家中,并支付曹煊运费800元。2019年4月,张盼将鲨鱼标本相关信息发布至某二手平台。2019年8月28日,泰兴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在张盼家中查获该鲨鱼标本。

  经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鉴定,该鲨鱼标本符合路氏双髻鲨的特征,根据《农业部、国家濒危办关于鲨鱼和蝠鲼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价格评估,该鲨鱼标本价值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盼、曹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依法取得国家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分别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路氏双髻鲨制品,张盼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曹煊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最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这起涉野生动物制品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张盼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曹煊有期徒刑一年,均适用缓刑。作出了上述判决,案涉鲨鱼标本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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