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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江苏受理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

  经营失败负债150余万,唯一住房经拍卖分配后,还有110余万债务无法清偿。是不是一定要砸锅卖铁还债?如果你是“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或许还有重新开始的机会。3月1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自然人周某的债务清理申请,并通过网络随机摇号确定管理人。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系江苏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标志着法院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工作上迈出重要一步,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正式进入实践。

  

  通讯员 吴龙章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何洁

  据了解,去年10月,苏州吴江法院被江苏省高院确定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关的试点工作”的试点法院。同月,吴江法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的适用范围、程序类型、审理流程、债务免除、信用考验等内容。

  根据该规定,债务已进入执行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被执行个人,优先启动债务清理程序。吴江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依此筛选符合条件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征询意见,释明法律后果,同时摸底债权人态度。

  今年3月初,被执行人周某向吴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经审查,周某因经营失败负债150余万元,执行中其名下唯一住房经拍卖分配后,仍有110余万元债务未清偿,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吴江法院认为,周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出现个人债务清理原因,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其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行为,已知债权人对其申请亦无异议,故作出如上受理的裁定。

  承办法官介绍,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是在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发展出来的一种债务清理方式。

  对于诚信而又不幸的个人债务人,经此可确保其基本的生存需求,避免受到不合理、过度索债的危害,保障其具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从而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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