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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养生机构不得开展中医诊疗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中医药发挥了独特作用。截至2月2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28个省(市、区)630多家中医医院总共派出近3200名医务人员支援湖北。未来,江苏人会享受哪些中医药服务?2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全文在江苏人大网可以查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20日。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徐红艳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经营行为划出法律红线。拟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只能提供非医疗类健康服务,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开展中医医疗活动。

  “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非医疗机构不得提供诊疗服务。”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告诉记者,一直以来,一些非医疗机构以“中医推拿”“中医按摩”“中医保健”“刮痧”“拔罐”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宣传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损害了中医的声誉,社会各界对此也反映强烈。

  据介绍,2005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发布了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这份通知还明确,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也就是说,街边的养生馆、按摩店,从事推拿、刮痧、拔罐等活动,不能宣传治疗效果。” 胡晓翔说。

  现代快报记者还注意到,草案在“中医药服务”一章多项条款涉及中医类医院建设。比如,草案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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