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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一审
拒不执行垃圾分类
拟记入信用档案

  2月27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这意味着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通讯员 肖日东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鹿伟 卢河燕

  “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提升市域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垃圾分类需要全体市民的参与,要结合疫情防控,更多地征求广大市民群众的意见,引导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推进垃圾分类的‘习惯革命’凝聚社会共识、打牢民意基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告诉记者。

  据介绍,南京现有规范喷涂垃圾分类标志车2500余辆,建立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公交式”分类收运专线,全市覆盖率达到90%。全市4000多个居民小区实施了垃圾分类,覆盖率达70%以上。在全市设置了12个区级垃圾分类贮存分拣中心、132个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拣站、480多个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确保了垃圾分类以后能及时运输处置。

  据了解,根据住建部的要求,结合南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条例(草案)》拟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餐厨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专项分流处置,不列入生活垃圾分类。

  《条例(草案)》提出,拟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对居(村)民分类投放行为予以指导。在已开展垃圾分类的小区,通过逐步“撤桶并点”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同时确立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条例(草案)》还提出,单位和个人没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违法行为拟将记入单位或个人的信用档案。但可通过组织或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方式,从信用档案中移除本次记录。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责任单位也将受到处罚。此外,《条例 (草案)》还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垃圾处理收费、生态补偿、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等制度进行了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告诉记者,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在4月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预计在下半年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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