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积极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南京市信用办、工信局、公安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工作 积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有以下行为且情节比较严重的,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
在疫情期间,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不如实提供情况,不接受调查、监测,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
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
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等行为。
失信行为,将依法予以公示,并在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中作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的还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来源:南京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