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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非户籍人口在城市怎么落户、享受哪些服务?权威解读来了
南京苏州将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

  1月13日,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发布《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政策简明问答。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将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探索实施特大城市区域间转积分落户政策。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季雨

  南京将积极探索实施精准化积分指标

  根据《实施意见》,在江苏,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和建制镇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城市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而像南京这样的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城市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积分落户规则,增加社保和居住年限比重,优先解决好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而江苏施行这种政策的地方是:南京、苏州2个设区市。

  具体体现为,南京市要在取消落户指标限制、统一积分落户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中紧缺、艰苦行业人员需求规模,积极探索实施精准化积分指标,有效解决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苏州市要对照国家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按照统筹配套、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立足当地实际,坚持分类施策,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制定实施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差别化积分落户政策。

  推进区域户口通迁,放开租房落户政策

  江苏在户口落户、迁移政策方面,将有哪些创新?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还要稳步推进区域户口通迁制度,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积累互认。同时,探索实施特大城市区域间转积分落户,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不仅如此,《实施意见》还明确,放开租赁住房落户政策后,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会公共户落户。

  教育、住房、医疗方面都有利好政策

  在《实施意见》中,还提到了不少非户籍人口可以享受的在教育、住房、医疗方面的利好政策。

  在教育方面,《实施意见》中明确,江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招生入学政策,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努力实现90%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于住房方面的政策,《实施意见》中提及,江苏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供给,稳步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覆盖面,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并及时动态调整。大力实施精准保障,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进城落户农民住房需求。

  市民们所关心的医疗政策,《实施意见》中也有涉及。《实施意见》明确,江苏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农业转移人口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灵活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不与参加养老保险捆绑,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按本地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本地居民同等的医保待遇,各级财政按照本地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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