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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立法保护“一条大河”
专家学者聚焦江苏探索
共解“时代之问”:把一条什么样的大运河留给下一个千年
  座谈会现场

  1月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部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彰显了江苏扛起“探路”使命的责任担当。

  为推动《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1月9日下午,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和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在宁联合举办专家学者座谈会,来自法律、文史、古建等各领域的专家学者们汇聚一堂,为江苏立法保护大运河点赞,并提出许多宝贵意见与建议。

  如何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千年流淌的大运河文脉,把一条什么样的大运河留给下一个千年,是我们无法回避的时代之问、历史之问,也是我们的共同使命和责任。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胡玉梅 刘静妍 孙兰兰/文 赵杰/摄

  “离任审计”等多项创新举措为全国探路

  “《决定》在很多制度性规定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取得了很大突破,为全国立法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原院长、研究员,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顾问张廷皓,为江苏的大运河立法点赞。

  他对江苏这项法规的出台非常了解。前期调研长达近两年,这个调研是走出来的,几乎走遍了沿线每一个弯弯绕绕。“这个《决定》是‘吵’出来的。”张廷皓说,“吵”是统一思想的过程。他认为,《决定》提出一系列可行的基础性措施,牵住了“牛鼻子”,多项创新举措是在为全国探路。通过《决定》的实施,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落实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工作,对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破坏大运河自然和文化遗产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他特别提到,《决定》将与大运河文化相关的自然资源资产和文化遗产分别列为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强化了责任、严格了监测。“这样就把大运河自然资源资产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结结实实压在各级领导干部的头上了。”

  “这是一部开创性的、创制性的、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教授公丕祥说,《决定》坚持立足江苏、面向全国、放眼世界,思想站位高,立法思路新,建设措施实,前瞻引领强。通览《决定》二十七条可以看到,制度创新犹如一根主轴贯穿始终。为全国大运河文化带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江苏经验或“江苏样本”。

  大运河将进入“法治考古”新阶段

  “实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决定》中一大创新亮点就是考古前置制度,这突破了原有文物保护法规的不足,令考古工作者们很振奋。

  “这标志着江苏的大运河考古进入‘法治考古’的新阶段,意味着以后的大运河考古不再是‘被动考古’,不是等遗址被破坏了再去抢救性发掘,而是‘考古前置’,这为全国大运河考古的法治化发展作出表率。”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历史学院教授,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贺云翱,近年来主持和参与了盱眙泗州城考古、宝应唐宋大运河发掘等工作,他介绍,被列入世界遗产点的资源,很多都是通过考古得到的,大运河的任何一项考古发现都会产生国际性影响力。

  虽然有考古前置,但对于已经开发或拍卖了的地块上的运河遗产,是否就不可改变?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朱光亚提出,对这些遗产也要依据《决定》更好地保护。他还提出,目前江南运河遗产是碎片化保护,比如沿线十几个历史文化名镇的防洪排涝等问题,需通过长三角一体化规划来解决。

  对本体造成危害的,先停工整顿

  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研究员王健对依法保护大运河本体的对策提出建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列出重大工程的负面清单;严禁在本体上开建新的非公益性、非保护性项目工程,正在实施的经济社会性工程如果对本体造成危害的,应先停工整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整改意见,采取补救措施。

  《决定》里提出“应当制定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导则”,扬州大学中国大运河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姜师立呼吁,大运河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活态,至今大运河山东济宁以南段仍有近900公里在正常通航。因此编制导则时,必须坚持活态保护利用的原则。

  大运河江苏段打造四大文化高地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院长夏锦文说,大运河纵贯京津、燕赵、齐鲁、中原、淮扬、吴越六大文化高地,大运河江苏段就孕育了楚汉、淮扬、吴越、金陵文化,江苏要打造这四大文化高地。

  夏锦文介绍,大运河江苏段分布5000多个各级各类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点,纳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的有28处,在中国运河全线占比最多。另外,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全线占比最多。

  如何建设高品位的文化长廊、高颜值的生态长廊、高水平的旅游长廊?

  夏锦文认为,运河文化高地建设,要加快文化产业融合、丰富休闲农业业态、活化利用工业遗产、发展健身休闲产业;还要发展文化产业新业态,培育壮大文化创意产业、加快发展数字文化经济、做强文化产业重点平台,建成一批国家级文化产业重大平台。

  构建完整的法规体系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眭鸿明重点谈到了区域治理问题。在他看来,大运河文化带这一区域不仅涉及文化事业的方方面面,还涉及生态环境、旅游、水利、交通、社区网格化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公共事务管理的“协同性”与其他治理相比,更为突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张鹏建议,借鉴江苏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率先立法的做法,总结江苏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经验,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江苏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条例》。

  鼓励市级立法“划红线”标准更严格

  省级法规已经开始实施,江苏各地市级立法怎么做?

  张鹏建议,应当鼓励设区市在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和地方特色,以小切口为突破点,有几条立几条,不重复照抄上位法。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教授,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淮安分院副院长季秀平介绍,《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即将出台,该条例以省《决定》为上位法依据,但侧重点不同,淮安将侧重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在综合治理、非遗保护、运河旅游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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