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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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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昨天,现代快报社评《“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可以有》,引发广泛热议。很多读者来信,对民法典草案设定“离婚冷静期”给予肯定,同时期待实际操作层面能够专业、科学,确保相关条款执行符合立法初衷。我们选择其中两封刊发——

  需要专业团队进行甄别

  “离婚冷静期”要进入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对不适合设置冷静期的离婚类型作出排除性规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民法典草案中所制定的“离婚冷静期”,只是对婚姻登记机关而言,即适用双方到民政局自行办理的“协议离婚”。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基本只是对“离婚申请”进行程序确认,而不会进行实质审核。如此,如何鉴定“离婚”是否涉及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呢?因此,婚姻登记机构应该有更完善的团队配置、更科学的判定模式。如果没有专业细致的调查工作支撑,那么有关部门就算要对“冷静期”加以甄别,也可能无从入手,无法让不幸婚姻中的受害方尽快脱离苦海。

  南京 关立蓉

  “离婚冷静期”,应征求双方意愿

  笔者觉得,现在婚姻自由,结(复)婚或离婚手续办理便捷,不必要强制设定离婚冷静期,最关键的是尊重当事人意见,这样可规避涉嫌家暴等情形下的受害一方继续深陷无奈的境地。

  本着劝和不劝离、家和万事兴的婚姻价值观,笔者建议,在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确实是由于非不可调和或非原则事项的,可以分开说服及征得双方意愿的条件下,设定冷静期。否则,在大是大非的离婚事由情形下,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设定冷静期时,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及时受理。

  南京 朱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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