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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性侵儿童犯罪量刑标准当统一

  依照最严、零容忍的要求,完善定罪量刑标准是重中之重。因为,现实中,这个“标准”并不统一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姜启波披露,今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一审审结猥亵儿童罪案件4159件。

  这让人想起一年前最高法发布的数字:近4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罪案件超万件。不难看出,一方面,此类案件有增多迹象,此次姜启波也提及“强奸、猥亵等性侵儿童犯罪的多发态势”;另一方面,打击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行为的严厉程度和成效有了变化。

  遏制多发态势,狠狠打击这类犯罪,一刻也不能放松。这需要在法律层面长出更锋利的牙齿,需要司法部门重拳不停。而依照最严、零容忍的要求,完善定罪量刑标准是重中之重。因为,现实中,这个“标准”并不统一。

  姜启波表示:人民法院坚持零容忍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性侵儿童案件,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今年7月,一名强奸幼女致死的罪犯被判处死刑。这样的表述呼应和抚慰了人心。但值得关切的是,现实里,真正“判死”的案例不多。而在标准往往各异的情况下,“轻判”之争并不鲜见。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讲述了“为被性侵的孩子撑腰”的一号建议的出炉过程:齐某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无期徒刑。就此案发现的问题,向教育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号检察建议。

  同样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谭琳在黑龙江团全体会议上提出,一名16岁未成年人被继父性侵一年多后怀孕,此案施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从司法机关角度看,该起案件的量刑标准已属于“严惩”,因为此类案件一般都被判处3-6年有期徒刑。但是,不少人仍然认为量刑偏轻。

  这两例案件很有代表性。“依律”严惩尚且很难“解恨”,要是审判中再出现其他因素,那轻判就难以避免。这对人心的伤害是明显的。特别是那些受伤的孩子及其家属,又该如何面对人间禽兽逃离最严处罚后的“庆幸”?

  “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显示了最高法的决心。而在量刑层面,这个决心可以“量化”。正如法律界人士所建议的,应当从最高法层面明确标准,全国法院据此统一执法尺度——司法解释,可以有。

  在笔者看来,这个标准理应有二:一是量刑标准应更加清晰,该“判死”就不能出现其他情形,绝不允许“弹性”的存在;二是什么样的行为应该纳入“极其恶劣、极其严重”情节,需要进一步细化。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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