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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行政协议理当兑现,哪能任意“翻篇”

  最高法新规的出台,就是从法律上明确:行政机关一旦乱来,必须令其付出沉重代价,要保障群众“鸣不平”的权利,维护当事人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新规亮点多多,特别是明确提到: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遏制行政机关任性违约、就行政“违约”给出补偿,呼应民意,颇为及时。在一些地方,行政部门任性违约并非个例。

  最高法曾有典型案例披露:2008年,泸州市某区政府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重庆某投资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2014年,该区政府向某投资公司发函称,以上协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以上协议。投资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某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表面上看,区政府要求解约的理由很正大、很充分。但这家投资公司选择了维权到底。最终的判决,可谓是对政府“任性”的打脸。

  事实上,本案中,某区政府所提及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未对本案所涉协议明令禁止。拿这样的文件吓唬人,是典型的肆意不守约。让所有的行政机关遵守契约和规则,是应有“教训”。

  前不久引起热议的甘肃迭部县“一地三租”之事,也暴露了个别地方政府部门不讲规矩、轻视契约的一面。媒体曝光后,迎来彻查的消息。

  现实中,如果不是被逼无奈,又有多少被违约者敢于这么“拧”呢?当然,也有一些行政违约,当事人恐怕只能“认栽”。要知道,被行政机关违约进而维权,并非易事。维权成本之高,过程艰辛,非一般诉讼所能及。一纸诉状的背后,往往隐含着维权者多少辛酸。

  面对任性违约,司法救济是路径之一,但要从根本上遏制任性违约的冲动,还得靠制度、机制。最高法新规的出台,就是从法律上明确:行政机关一旦乱来,必须令其付出沉重代价,要保障群众“鸣不平”的权利,维护当事人正当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明确纳入行政协议范围,是题中应有之义。这些领域是行政违约的“高发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案件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受到的实际财产损失,违约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充分补偿,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这些条款的明确,更显示了司法的担当和体恤。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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