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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异地就医出新规,保障医保待遇

  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南京市医保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新规从12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明确,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及转诊手续的,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市非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或医疗机构认为须立即治疗并出具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经医生诊断为突发急、危、重病的,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不降低基金支付比例。

  异地就医医保待遇将进一步规范。住院期间发生的肝(肾)功能、凝血、生化全套等检验组合项目,参照南京市同类项目的自付比例情况确定组合项目的自付比例。异地住院期间,因就诊医院药品短缺而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院外购药费用(特药除外),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当次住院医保基金支付金额的20%,超过20%的费用由个人自付,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及转诊手续,直接到参保地外异地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本市相应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此外,零星报销人员需在两年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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