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杨某因不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告上法院,一审败诉。之后,杨某提起上诉,12月4日是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当天上午,江苏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媒体记者等旁听了这起案件。
实习生 卢嘉欣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案件
庭审
不满补偿决定,市民状告区政府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杨某所住的来凤新村30号一套房屋,所有权人是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南京第二机床厂有限公司集体承租后,再分配给职工承租使用,由杨某实际居住。公有住房租赁合约上记载的房屋使用面积为33.9平方米。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于2017年4月5日向秦淮区征收办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来凤新村22—34号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对层高不足部分房屋面积未计入产权面积,致使公房管理档案记载面积比产权证载面积大,建议按公房档案记载面积评估该处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南京第二机床厂有限公司制作了来凤新村30号承租人面积确认表,载明杨某所住房屋使用面积为33.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5.76平方米。经杨某自行委托,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出具测绘报告,确定房屋套内面积为44.81平方米。
秦淮区征收办于2017年7月组织摇号,经南京公证处现场公证,苏地仁合公司被确定为案涉项目的评估机构,秦淮区征收办将摇号选定情况予以公示。苏地仁合公司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表,以建筑面积45.76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为评估对象,确定杨某所住的房屋征收补偿价值为1162853元,其中产权人补偿款116285元,承租人补偿款1046568元。秦淮区征收办于2017年9月27日向杨某送达评估报告,杨某接收,但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评估机构没能入户调查,没有对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进行评估。
由于杨某与秦淮区政府未能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秦淮区政府作出6号《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一、对产权人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支付房屋补偿款116285元;二、对承租人杨某支付房屋货币补偿款1046568元、搬迁补助费等共计1065531元。
杨某认为,涉案房屋面积认定错误,涉案房屋评估机构选定违法,而且评估机构未入户评估,区政府未给予装饰装潢补偿违法。另外,区政府仅给予货币补偿,未保障杨某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6号《补偿决定》。
庭审
二审公开开庭,未当庭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面积认定正确;评估机构选定合法;杨某拒绝入户,无法对装饰装潢进行评估;杨某系承租人,并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权选择产权调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为此,杨某提起上诉。12月4日上午,江苏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近两小时的庭审在江苏高院行政庭审判长刘军和法官们的主导下,围绕争议焦点井然有序展开。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直管公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该类房屋所有权属于出租给职工居住的,职工均未领取产权证,房屋面积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庭审紧紧围绕涉案房屋面积认定是否正确、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法、未给予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选择权是否合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法官们庭审表现很优秀,法庭探讨很精彩!”省人大代表、南京市中医院副院长、民革秦淮区总支副主委陈庆琳点评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