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价救援费问题,我觉得必须按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发出的《通知》精神执行,抵制不规范的收费。
众所周知,只有高速交警指派的救援车辆才能上高速公路救援,其他车辆是不能上高速公路救援的,车主遇事没有选择项。此次事件,3名路政人员已被停职调查。这说明,在相关环节的管理上存有问题。任性的收费必然来自于“随性”的管理和监督。对此次事件,必须进一步调查一番,看看其中还有没有更多问题。在我看来,对指定的救援企业,必须公开招标,而且不搞终身制,可以一年或两年招标一次。对救援的各项收费标准,应由价格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示,消费者有享受公平交易和知情的权利,违反核准价格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审计部门对救援企业要进行财务审计,堵住各种灰色交易的漏洞。只有这样,天价救援费才会被遏制。 南京 吴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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