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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伪造房产证,俩朋友“空手套车”

  伪造房产证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再把租到的车辆抵押给第三人,企图空手套白狼从中获利。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各处罚金5万元。

  2016年开始,杨某因迷上赌博,欠下了十多万的赌债,不仅官司缠身还经常被人上门要债。杨某向朋友朱某吐苦水,出于朋友情义,朱某就帮杨某想办法。朱某称自己朋友圈里有人在发广告,可以帮助信用不好的人办理到贷款购车,两人便商量通过此种方法购车后再抵押出去赚钱。

  杨某准备好相关材料就和朱某去找发广告的刘某,刘某在看了杨某的信用材料后表示其还需要准备房产证。但是杨某名下无房产,便决定伪造一份房产证前往某融资租赁公司提交材料。收到伪造的房产证等材料后,没过多久,融资租赁公司就通知杨某去签署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朱某帮杨某垫付了8万元首付款,取得了一辆价值20万左右的奥迪车。

  拿到车后,杨某和朱某就开始找下家准备将车辆抵押出去。经朋友介绍,朱某找到了一位愿意出价10万元的蒋某,约定日期见面后,蒋某当场支付了5万元给朱某。

  就在杨某和朱某为不花一分钱就能套到一辆车而沾沾自喜时,蒋某消失了,另外5万元尾款一直未支付。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则因为杨某迟迟不支付每月贷款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当时和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合同是每月还款8000元,其实我根本就没有想过要还,我就想把车转手后去填补之前的欠债。”归案后,杨某坦白。朱某则在蒋某消失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杨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为化姓)

  朱鲸润 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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