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赵某有作弊嫌疑,赵某被带出考场,最终考试院对考生作出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赵某不服,将苏州市人事考试院(下称苏州考试院)告上法院,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江苏高院驳回了赵某的再审申请。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考生状告考试院,一、二审均败诉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姑苏区法院)(2016)苏0508行初433号行政判决认定,2015年9月13日下午,赵某参加苏州市考试院组织的全国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江某发现赵某涉嫌使用小抄藏于试卷下方,便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同场监考人员陈某。陈某对赵某进行检查过程中,赵某以手摁试卷、拖拽等方式抗拒检查,致双方均有轻微抓伤。陈某收走赵某的试卷,而赵某则起身拦住陈某,想要回试卷未果,便回到座位坐下,请求返还试卷,后再次起身讨要试卷。陈某将试卷还给赵某,并由江某通知巡考前来处理。在巡考前来期间,赵某左手不时伸向下方,并有左手伸向窗口的动作(赵某坐在考场最后一排左边第一个座位、左手边是教室窗户)。巡考到达考场后,将赵某带离考场检查。其间,邻近部分考生受到干扰。考务人员在考场外对赵某检查后,未发现涉嫌的小抄。报警后,当地派出所也未找到小抄。
2015年10月28日,苏州市考试院认定赵某无视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且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违反考试纪律,按照相关规定,对赵某作出《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处理决定书》),决定对赵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赵某不服,向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苏州市政府)申请复议,苏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苏州市考试院作出1号《处理决定书》前,未告知赵某作出1号《处理决定书》的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权为由,撤销1号《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苏州市考试院重新作出处理。苏州市考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违纪违规处理事项告知书》并送达赵某,告知赵某拟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苏州市考试院在听取赵某陈述申辩后,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处理决定书》),对赵某全部科目成绩作无效处理。赵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号《处理决定书》。
姑苏区法院(2016)苏0508行初433号行政判决认为,关于2号《处理决定书》对赵某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是否正确,苏州市考试院提供的考场监控录像,监考人员陈某、江某出具的《考试过程说明》,巡考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对部分同考场应试人员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被诉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赵某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正确。赵某在行政处理程序以及案件审理中的辩解无相应证据支撑。该案中,苏州市考试院根据赵某扰乱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务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具体情节,对赵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罚责相当。为此,姑苏区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行终269号行政判决,认为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姑苏区法院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正确,判决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考生有义务配合监考人员检查,再审申请被驳回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赵某不服苏州中院判决,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江苏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称,自己在考试过程中未作弊,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未发现作弊证据,将试卷交还后,不应当将其带离考场并继续查找作弊的证据,且事实上并未找到作弊的证据。苏州市考试院在未能认定赵某作弊的情况下,转而以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为由对她作出2号《处理决定书》,不仅无事实根据,且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另外,从监考人员怀疑赵某作弊进而阻止赵某考试,到返还试卷持续时间仅一分钟,其中一名考生两次回头看了几秒钟、其他几名考生短暂回头看之后,均继续答题,考试并未因此中断,苏州市考试院取消赵某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违法。
江苏高院经复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赵某在监考人员检查过程中,双手合十,并通过言语表达其未作弊,并请求监考人员不再处理,允许其继续考试。赵某与监考人员陈某争抢试卷过程中,双方均有轻微抓伤。经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横塘派出所主持调解,陈某与赵某签订《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轻微抓伤的责任。江苏高院认为,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考生有作弊嫌疑时,监考人员有检查的权力和职责,考生有绝对的配合检查义务。不配合检查,与考试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影响其他考生考试,不仅属于故意扰乱考场秩序,也属于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高院认为,就该案而言,在监考人员开始检查时,如果赵某主动让监考人员检查试卷底下以及桌面是否有小抄,如果赵某不采取以手摁试卷、拖拽等方式拒绝、妨碍检查,如果赵某主动配合检查而监考人员未发现作弊的证据,赵某完全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继续考试,会避免该案纠纷。
今年7月23日,江苏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正确,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