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找酒不成,狂砸酒坛子,怒气冲冲点着打火机,就这样本不应该发生的火灾发生了。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放火案,60多岁的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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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的一天晚上,家住苏州市虎丘某小区的王先生正准备休息,突然隔壁王大姐敲门求助,说家里着火了。着火可不是小事,火势蔓延开整栋楼都要遭殃,王先生赶忙拎着水桶赶去帮忙,到现场后发现火势无法控制,他立即拨打119,并将已经“昏迷”的吴某抱下了楼。而这场“意外”的火情其实并不是意外,放火人正是“昏睡”的吴某。
吴某今年60多岁,平日就是喜欢喝点小酒,为此,吴某和老伴闹了不少矛盾。为了让吴某少喝点酒,老伴王大姐把家里的酒都藏起来了。可治标不治本,案发当晚吴某在外面喝了酒晃晃悠悠回到家,感觉不尽兴想再喝一点,找了好久没找到自己心心念念的好酒,只有两坛药酒放在橱柜上。
吴某不死心,把整个屋子翻了个遍,越翻心情越急躁,朝着王大姐破口大骂。这时儿子回家了,看到一团乱的客厅和醉醺醺的吴某便抱怨了几句。本来找不到酒就心情郁闷,加上妻子和儿子的一顿数落,吴某便撒起了泼来。
越吵越凶、越说越激动,吴某喊了一句“这日子没法过了,大家都不要过了”,就跑去厨房把酒坛子砸了,点燃了打火机,地上的酒着了起来。
满地火苗乱蹿,火势渐渐失去控制,窗外已是黑烟滚滚,幸好周围邻居和消防队员赶来,这才将火扑灭。
在自家放火,算不算犯罪呢? 检察官介绍,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吴某住宅两侧均有住户,其放火烧毁自家房屋的行为足以引起火灾并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