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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
江苏制定全国首个工作指南
  视觉中国 供图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11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工作指南》的相关内容和有关情况。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工作指南》。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刘遥

  《工作指南》共十二款条文,分三个部分

  江苏省各级法院在“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不少“套路贷”违法犯罪是依托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的。典型的如泰州“12·17”网络“套路贷”案件,受害人数多达167万余人,放贷金额高达170亿余元,非法牟利23亿余元,造成受害人轻则破财重则家破人亡。

  与线下“套路贷”违法犯罪相比,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磋商、放贷、催讨等行为大多通过虚拟网络进行,并且具有传播快、涉众广、跨区域等特征,作案手法更复杂、影响范围更广泛、社会危害更严重。另外,网络借贷案件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相比,法律关系更复杂,涉及主体众多,电子证据采信难,网络借贷事实认定难,原被告身份信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资格真实有效性确认难。三年多来,全省法院受理涉网贷案件1万多件,另外还有4万余件涉P2P网络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向全省各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此,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工作指南》。《工作指南》共十二款条文,主要包括关于网络“套路贷”的界定;加强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审查;严格司法,防范和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

  关于网络“套路贷”的界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扫黑办“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组组长、民五庭副庭长王蕴表示,网络“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金融信息中介(P2P平台),或以网站、App、微信等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工具,通过虚构法律关系、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并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或者通过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讨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套路贷”的常见“套路”手法有很多,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进行欺诈性宣传;非法获取借款人个人相关信息;恶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债务”数额;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等,这些都是较为常见的“套路”,还有很多其他情形。

  第

  2

  部分

  加强对网贷案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审查

  基于网络借贷案件经常通过约定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的情况,《工作指南》特别强调要重点加强对原告、被告主体适格性、约定管辖的合法有效性及批量诉讼等四个方面的审查,严把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关口。

  在案件审理环节,《工作指南》还强调要对网贷平台是否合规、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是否违规发放贷款、是否存在非法发放高利贷、是否存在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等七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网络借贷案件中,大量证据是在网上生成,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对这些电子证据认定、采信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工作指南》明确网贷平台负有提供由其保存的电子证据的义务,并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加强执行环节的审查也很重要。全省各级法院对《工作指南》下发前已经审结尚未执结的网络借贷案件,中止执行;已经执结但案款尚未发放的案件,暂停发放;将执行依据移送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甄别。

  第

  3

  部分

  严格司法,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

  对涉嫌网络“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工作指南》明确说明,凡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尤其是涉嫌“套路贷”、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网络借贷纠纷,裁定不予受理;进入审理环节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判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依法提起再审,予以纠正。

  针对高利放贷的处理,对网络平台主张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部分利息的,一律不予支持;且网络平台收取的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金额。对实际年利率超过36%,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全省法院要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指南》指出,要加强与网络平台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移送有关案件线索材料,必要时提出司法建议,形成齐抓共管的制度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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