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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没卖“35岁以上中老年服饰”,房东拒租
理由是租客所卖服装太年轻时尚,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大华租赁美丽公司铺面经营服装店,双方约定“经营业态为中老年服饰”。不久美丽公司认为大华经营的品牌服饰太年轻时尚,于是采取断电措施,要求毁约。大华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美丽公司也提起反诉。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双方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美丽公司恢复供电,并赔偿大华损失2万元。

  

  通讯员 赵建荣 艾家静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何洁

  2018年10月,大华(乙方)与美丽公司(甲方)签订《商用房产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苏州高新区某广场一处90平方米店面,年租金4万元,租期3年,租赁用途载明:“用于从事商业经营为主,业态为中老年服饰,乙方有权调整其经营范围,但不能改变其与甲方原定商业业态及品牌,中老年特指达到35岁以上人群”。

  随后,大华对店面进行装修并入驻,经营品牌为“某美”。品牌加盟合同中载明:“产品消费群体定位:35-55 岁,有超越自我与独立的女性”。

  “试营业期间,我通过微信向美丽公司告知我的经营品牌为‘某美’,并发送了店面装修图。”庭审中,大华陈述,没想到会等来一纸解约通知。

  “我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经营业态为中老年服饰。”美丽公司称,而大华所用品牌“某美”并非中老年服饰,而是“以年轻时尚为主的潮流服装,所以大华严重违约”。

  收到美丽公司勒令停业关店的解除合同邮件后,大华迅速回函表示不接受,并在对方采取断电措施后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断电带来的相应损失。而美丽公司也随之提起反诉,要求判令解除合同。

  诉讼过程中,大华向美丽公司缴纳下一期租金,但被拒收。

  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大华经营的“某美”品牌服饰是否违反了合同中关于经营35岁以上中老年服饰的约定。

  首先,世界卫生组织对人生阶段年龄的划分标准为 44 岁以前为青年。承办法官认为,“某美”品牌加盟合同中约定,该品牌适合的年龄段为 35-55 岁,与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有重合,二者并不矛盾。其次,从原告经营的“某美”品牌服饰,适合成年女性穿着,多数服饰也适合年龄偏长人群,其对应的消费群体与双方约定的“35 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并不冲突。再次,就现代女性而言,在服饰方面的选择范围尤为广泛。不能单纯以消费年龄段的定位作为判断消费群体的绝对依据。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经营的“某美”品牌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所以美丽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双方仍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美丽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采取了停电措施,必然给大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于是最终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公司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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