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一人拥有两张身份证,其中一张是办证机关工作人员失误而办出的错证。这名男子拿着这张错证对外借钱后不还,让债主告错了人,还差点把法院都蒙过去了。
辛苑 刘国庆
前不久,常州市新北区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纠纷金额虽小,但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承办法官在核查基础材料无误后,将被告银行账户查封。随后,法官打电话通知被告。提起欠钱一事,被告并不否认,但表示自己暂时没钱还。而且,被告还说,不用法院邮寄诉讼材料,他自己会去法院去拿。
然而,法官并没有等来被告,而是等到一个从安徽打来的电话。对方直接质问:为什么冻他的银行账户?法官问他有没有向原告借钱?对方称,根本就不认识原告!
法官随后要求对方发来了一张身份证照片,核实对方身份。结果发现,这名“被告”的身份证跟案卷中被告身份证除了照片,姓名、年龄、户籍住址等一模一样。
法官立即与原告确认,是不是告错了人?而原告拍着胸脯保证,被告身份证没问题,因他亲眼看着被告拿着身份证写的借条。
为尽快弄清真相,法院调取了涉案身份证号码的户籍真实信息,所显示的信息与被告王某乙完全一致。但原告认为可能存在一个身份证号码两个人用的错误情形。法院又开具了调查函,直接向当地办证派出所调查,终于搞清了真相。
原来,被告王某甲和被告王某乙互不认识,他们同村同宗同名,并在同一年出生。当地派出所在2006年首次使用电脑录入系统信息录入,工作人员在给被告王某甲办理身份证时,误将被告王某乙的身份信息录入到被告王某甲的名下。被告王某甲收到身份证发现错误后没有指出,而是以原身份证丢失为由重新补办了一张自己真实信息的身份证。被告王某甲从此拿了两张身份证对外实际交往。来常州后,还用假的那张身份证在常州办理暂住证,并用这种身份证向原告借了钱。
查明事实后,法官将被告王某甲的真实身份信息告知原告,要求其另行起诉,并解除了被告王某乙的银行卡查封。同时,法官告知被告王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了户籍管理条例以,破坏了社会秩序,责令其必须马上销毁假身份证。被告王某甲接受法律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保证不再就犯,并主动表示要和原告调解解决。
目前,两案均已顺利结案。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