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律师在查封中存在重大的疏忽,被查封的250多万元现金未及时续保,导致委托人实际损失达163万余元。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律师所在事务所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原告114万元的损失。
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向蔡某先后借款数百万元,并由王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仍有约200多万元未能归还,蔡某欲通过诉讼途径讨要借款。2015年8月,蔡某与南通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开庭后,法院查封、冻结了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251万元。查封到期后,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续封申请。直至2016年12月14日,代理律师陆某代蔡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进行查封,但只冻结到数百元。
另查明,法院判决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偿还蔡某借款本金238万元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蔡某就该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41万余元,但未能执行到财产。2018年,建筑安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根据蔡某申报的普通债权,蔡某此前被转移的251万元的保全财产,实际受偿数额为87万余元。至此,法院认定蔡某的实际损失为16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酌定由律所向蔡某赔偿40万元。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律师所在事务所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担责七成,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严君臣 李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