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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醉酒在小区里开车不算醉驾?
浙江新规引争议,听听南京怎么说

  醉酒后在小区里开车,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据浙江多家媒体报道,10月8日,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引发广大网友热议。这符合上位法吗?今后南京是否也会推行这样的标准?现代快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 王益

  浙江新规

  在广场、停车场挪车的,不算醉驾

  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到,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通知还提及,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无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拒不到案、逃跑等8种从重情节的,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其中,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网友热议

  更多网友支持“喝酒就不能开车”

  浙江的这则通知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热烈讨论。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还发起“醉酒后在小区驾车,将在浙江不被认定为‘醉驾’,您觉得可以接受吗?”的投票活动。现代快报记者看到,截至9日17:00,已经有5643人参与投票,其中3382人表示,“不接受,坚持喝酒不开车”。另有2261人投票“接受,但出事承担法律后果”。

  网友“@青菜CD”表示,浙江的做法很好,很人性化,比一刀切合理多了。持反对态度的网友,更多是从安全性角度出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网友“若影若现”表示,小区居民的生命权与道路行人生命权一样,为什么就不能得到保障?网友“@茗d松”也认为,应该规定酒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碰方向盘,这才是法律该传达的正确意见。

  讨论焦点

  1.小区里的路算不算道路?

  从网友的讨论可以看出,大部分人争论的焦点在于“道路”。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涉及三个要素需要判断:道路、机动车、醉酒。“两高一部”于2013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道路”予以明确,其中规定在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10月9日,南京市交管局一位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南京交警就是根据这一规定来执法的。如果小区是封闭式的,需要刷卡才能进入的小区道路,就不属于交通法规定的“道路”范围,但开放式的小区,社会机动车能够通行的,按照“道路”处理。他认为,浙江的做法有一刀切的嫌疑,违反了上位法。

  2014年1月,南京查处首例小区醉驾案:一名女司机在小区大门旁边倒车,蹭到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后经测量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81mg/100ml,属于醉驾。

  2.惩治的尺度是否太宽松?

  除了醉驾的认定,通知中还有一条,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通知中提到,对于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而目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

  “酒精含量达到170mg/100ml,已经属于非常严重的醉酒了,一般人基本无法掌控自己的行为,再驾驶车辆会非常危险。”南京一名一线交警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浙江规定“170mg/100ml以下,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这一数据的依据到底是什么,不得而知。

  南京做法

  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事实上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对于“酒精含量”与“量刑”对应性的尺度也不统一。就南京来说,各区法院就尺度不一,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掌握的尺度也不同。2013年,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苏高2013-328号),量化统一了尺度。

  南京市交管局专家告诉记者,“醉驾入刑”已经实施8年多,南京交警一直保持对酒驾查处的高压态势。专家认为,对“醉驾”松绑,为时过早。

  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南京仍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好酒驾、醉驾的执法工作,严惩危险驾驶行为,不对醉驾松绑。

  律师看法

  查处“宽严相济”

  应明确相应标准

  对于浙江的这一通知,记者还专门咨询了相关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所律师倪军表示,最高院2017年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三项明确规定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此,倪军认为,最高院应当对一些特例情况,如停车场挪车、醉酒后车内睡觉等,是否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明确统一尺度。

  而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华则认为,将在公共停车场、广场这些公众通行的场所内挪车不认定醉驾,明显与上位法中的“道路”冲突了,且“尺度太大”。

  不过他表示,“对于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其实进一步明确了对醉驾获刑宽严相济的惩治政策。“过去‘一刀切’,达到80mg/100ml就获刑,太过严格,导致司法资源大量浪费。”

  他表示,浙江发布的通知,其实是释放了一个信号,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醉驾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虽然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构成了犯罪,但在实际处理中,对于未引发事故、未构成严重后果且主观恶意不大的,可以有罪不判或者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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