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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网售围巾两个图案侵权
老字号瑞蚨祥赔了苏州企业10万元

  苏州某丝绸文化公司发现,知名老字号瑞蚨祥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围巾产品,擅自使用了公司持有著作权的两幅作品图案,于是诉至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瑞蚨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通讯员 万玉明 艾家静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何洁

  2016年9月,原告苏州某丝绸文化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版权局对美术作品《火烈鸟》《灯笼》进行作品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2018年9月,原告公司发现,某网“瑞蚨祥官方旗舰店”内,有带有《火烈鸟》美术作品图案的丝巾在售,售价880元,累计评价2,月销量1;另一网站“REFOSIAN瑞蚨祥旗舰店”内,也有带有《火烈鸟》美术作品图案的围巾在售,售价880元,累计评价数量为6;另有带有《灯笼》美术作品图案的围巾在售,售价498元,累计评价数量为10。原告在搜集证据并进行公证后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瑞蚨祥辩称,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是从第三人处合法购买所得。第三人某服饰公司也认可涉案商品是由其供货给被告。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对于被告所辩称的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意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在形式上,被告所售产品具备正当的进货渠道的要求。但法官提出,被告是否对其所进产品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承办法官认为,被告进货的对象某服饰公司并非相应产品的权利主体,而是受托加工方,且相应产品为库存品或瑕疵品,被告对此也应知晓,因此相较于其他正常产品,被告应对该批货物尽到更高的审查义务,包括是否有涉及库存品或瑕疵品的处理约定、是否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

  从案涉情况来看,被告未能进行上述方面的审查注意,存在过失,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向公众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火烈鸟》、《灯笼》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于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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