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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南京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租赁机构应实行租金银行托管
  视觉中国 供图

  一段时间以来,南京发生多起长租公寓“爆仓”事件,导致房东、房客遭受损失。9月12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防范市场金融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13条具体举措和要求,包括建立住房租赁租金托管制度、实行租金银行托管、不得哄抬租金价格等。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张瑜

  出

  重

  拳

  1

  建立住房租赁租金托管制度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通知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开展业务时应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南京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

  通知明确要建立住房租赁租金托管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机构(以下简称“住房租赁机构”)从事住房租赁代理业务时,应当建立住房租赁租金托管制度,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设立机构租金专用账户收付租金,实行租金银行托管。

  2

  中介机构不得哄抬租金价格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机构以转租人身份从事住房转租业务时,应当分别与产权人(出租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不得以“租赁代理”“资产托管”“生活服务”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住房租赁代理活动。

  住房租赁机构向承租人提供租赁以外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收费不得包含房屋租金、押金。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同时,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住房租赁机构、承租人应依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机构不得哄抬租金价格,住房租赁机构和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人个人信用恶意套取贷款。

  住房租赁机构违规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向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信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相关违规机构纳入风险警示名单向社会公示,暂停其房源发布业务并通报网络监管等相关部门。

  3

  严禁中介机构进行“租金贷”

  很多长租公寓类产品在经营过程中推出“租金贷”业务,在租房人付租金时经常会推荐使用,但部分“租金贷”套路成消费陷阱,存在较大风险。

  通知指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南京地区商业银行可开展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小额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商业银行应做好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资金去向监控工作,江苏银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共同做好指导工作。

  通知还强调,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机构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规范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通知第八条还指出,住房租赁机构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强制嵌入租赁消费贷款内容。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同应当由承租人与商业银行另行签订。

  4

  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个人租房租赁领域的贷款,通知也做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时,应当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同时,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银行面谈制度并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与产权人(出租人)面谈,告知有关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办理情况。

  通知指出,应当结合申请人的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住房租赁有效期限, 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5

  中介违规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按监管职责对南京地区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提供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的行为进行查处,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全力配合,处理结果由相关部门按要求推送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房产局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情况及处理决定等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公示,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商业银行应通过租赁合同审查、受托支付、资金监管等方式强化风险控制,防范贷款资金挪用、套现风险。对涉嫌金融领域、社会治安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和执法。

  防

  风

  险

  避免租房被坑

  看看这几条建议

  个别住房租赁企业“爆仓”,导致房东、房客蒙受损失。记者了解到,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南京市房屋租赁指导中心两次发布住房租赁风险提示,提醒租房者防范租赁风险。8月22日发布的住房租赁风险提示中,提醒大家要防范“黑中介”、防范“高进低租”市场风险、防范租金贷等。

  9月12日发布的风险提示中,建议房源选择要慎重,“人”“房”证件须细查。同时,还要仔细查验房东出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记载的信息一致。

  对于“群租”隐患应知晓。部分房东、二房东为了能够牟取更多利益,会将整套房屋通过隔断的方式,违规隔成众多小空间用于分租。这类房屋由于居住空间狭窄、缺乏逃生通道及消防设施,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房客切忌“贪小便宜吃大亏”,应杜绝租住群租房,切实维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房客支付租金要小心。房客承租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房源时,建议向合同约定的企业账户打款,切勿向业务人员个人账户打款,防止租金被业务员截留。同时,房客应注意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的租金,防止因租赁企业经营等问题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为避免陷入个别租赁企业“高收低租”“租金贷”等陷阱,推荐租赁当事人使用市房产局、市市场监管局监制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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