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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为参赛买爱奇艺会员不算消费者?
苏大学生状告爱奇艺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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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了“跳广告”的会员服务,视频播放过程中依然“跳不过”广告,小孙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诉至法庭。今年6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爱奇艺赔偿原告小孙30元,同时,要求爱奇艺宜作出必要合理的改进。然而,对于这一结果,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了上诉。9月4日下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将择期宣判。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何洁

  “跳不过广告”,状告爱奇艺获赔

  去年,苏大学生小孙在爱奇艺网站上观看视频,为跳过广告充值58元,购买了爱奇艺的会员服务。但之后,她在观看某综艺节目时,发现节目中插入的广告仍无法跳过。感觉权益受到了侵犯的孙某将爱奇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爱奇艺停止插播广告的侵权行为,在官方网站首页上公开道歉,赔偿58元会员费用。

  2019年6月1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因爱奇艺未充分告知孙某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小孙在观影体验等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害,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小孙承担赔偿责任。小孙作为消费者,在缔约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疏忽。法院酌情确定爱奇艺公司赔偿孙某30元。法院同时认为,爱奇艺公司宜作出必要合理的改进,采用更为显著、明确的方式对格式条款约定的消费者权利义务进行提示、提醒。对于这一结果,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并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为参赛买会员,是不是消费行为

  9月4日下午,苏州中院二审开庭。小孙和两位委托代理律师一起坐在了原告席上。

  当天,在法庭上,双方就小孙购买爱奇艺VIP会员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爱奇艺公司“会员跳广告”的宣传是否侵犯小孙的知情权、爱奇艺公司插播广告的行为是否违反《广告法》的强制性规定等5个焦点进行了辩论。

  爱奇艺在庭审中指出,小孙购买VIP会员是为了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意诉讼比赛,不是消费行为,本案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爱奇艺认为,小孙在购买会员前,已经向学校提交诉讼立项申请,准备起诉爱奇艺。本案完全不存在侵犯知情权情形。

  对此,小孙代理律师郑长虹则认为,小孙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完全符合消费者的定义。对于侵犯知情权,郑长虹称,爱奇艺在未尽到提示义务的前提下,又在隐蔽位置以会员协议的方式对消费者"会员跳广告”的实际权利进行不当限缩解释且对消费者的核心权利进行剥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小孙提出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爱奇艺提出,改判驳回小孙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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