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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反向调查恶意举报,迟到的惩罚

  正名还得有配套之招。以天津的探索实例来看,这个配套之招就是“反制”

  对恶意举报行为可启动反向调查程序。天津的这一新规,将了诬告者一军。

  日前,天津市纪委监委出台《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恶意举报行为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及时为受到恶意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为有担当有作为的干部正名,帮其卸下声名之负累,这是扶正祛邪的应有之举。诬告行为污染了视听,整乱了信息,迷惑了人心,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正直敢为者的手脚,如果不及时为受冤的干部正名,引导社会评价,就会长别人志气,灭自己威风。

  据媒体报道,不独天津,近年来,已有新疆、贵州、浙江、吉林等10个省份出台澄清不实举报、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处置诬告陷害行为的相关规范。这一大势,令人振奋。可以想见,干事业、抓问题的干劲鼓足了,行得正、不怕“黑”的信心激发出来了,小人之心必然受挫,“生态环境”必然优化。

  与此同时必须看到,仅有正名之举还不够。或者说,正名还得有配套之招。以天津的探索实例来看,这个配套之招就是“反制”。

  显然,正名只是帮助被诬陷的干部恢复了名誉,而尚未让背后的诬告者付出应有代价。假如好干部得到了名誉上的认可、抚慰,但诬告者啥事没有,那也不能说工作就做到位了。细细考量,甚至有失公平。

  天津的这一办法,对恶意举报行为的调查程序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在研判举报内容、处置问题线索过程中,对存在匿名、多头、重复等恶意举报行为的,以及内容严重失实,确为打击报复、诬告陷害、造谣传谣、恶意中伤干部等恶意举报的,可启动反向调查程序。启动反向调查程序需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查部门应依纪依法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对恶意举报人开展调查。对经调查认定确属恶意举报的,应当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也就是说,假如你敢诬陷他人,最后的惩戒,一定够让你“喝一壶”——当然,有些不实举报并不一定出于恶意,这是需要注意区分、避免误伤的。

  总之,保护正人君子的利益,需要和惩戒居心叵测者结合起来。这也是“不让老实人吃亏”的应有之义。而天津所作出的制度性保证,则必然地具备了可推广性。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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