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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人体藏毒!一次竟吞下400克海洛因

  利用人体藏毒运毒,竟一次吞食80粒约400克海洛因……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某鸿等19人特大跨国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宋某鸿在缅甸境内伙同王某、唐某、叶某某、袁某等人从事走私、运输毒品上游工作,通过QQ、百度贴吧等社交软件招募运毒人员。其间招募并接应被告人韦某某等数人通过火车、汽车、飞机到达云南省孟连县后,偷渡至缅甸,并安排其将装有毒品海洛因的颗粒吞入体内,之后让运毒人员偷渡回中国境内,运输至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咸阳市、江苏省无锡市等地,吞毒人员再通过排泄的方式将毒品排出体外。

  该犯罪团伙利用人体藏毒的方式,将每粒5克左右的胶囊状圆柱体海洛因吞入体内,一个人一次少则吞食40粒约200克,多则吞食80粒约400克,实施数次跨国运毒。其中,被告人宋某鸿走私、运输海洛因达4700余克,被告人王某某走私、运输海洛因达1800余克,其余17人走私、运输海洛因100克至1000克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唐某、叶某某、袁某等人,招募、安排被告人韦某某等人从境外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50克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是共同犯罪。另外,该案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潘某共同贩卖、运输海洛因50克以上,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个体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唐某等5人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袁某等其余13人八年六个月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何薇 朱鲸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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