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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开发商没按期交房,和买家重新约定交房时间
“宽限期”要不要付违约金?法院:要!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其后又约定了交房的宽限期,那么是否在宽限期内可以自动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呢?8月12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商品房销售纠纷案落下了帷幕。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原告支付包括宽限期在内的违约金6万余元。

  

  通讯员 钱军 陈新宇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严君臣

  纠纷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买家撬门装修

  2014年10月27日,市民戴高、乔美夫妇与开发商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戴高、乔美夫妇向该公司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价格为589397元,并约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戴高、乔美夫妇先后三次支付房款总计589397元,该公司也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然而,该公司未能于2015年6月30日前按期交房。

  2017年8月16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履行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确保于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与戴高、乔美夫妇办理交房手续;双方同意按合同约定补偿戴高、乔美夫妇违约金47000余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该款项该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日的违约金该公司在交房后于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

  补充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既未按协议支付违约金,也未按约交房。2018年10月6日,戴高撬门进入合同约定的房屋,正式开始装修。

  庭审

  “宽限期”内应否支付违约金

  2018年10月10日,戴高、乔美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

  该公司辩称,对补充协议中约定2017年9月30日前违约金47000余元没有异议。补充协议重新约定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办理交房,说明在此“宽限期”任何一个时间点交房都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不应再主张违约金,故只认可其余违约金从2017年12月31日按合同标准计算至实际交房日。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公司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宽限期”内应否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确保交房期间”,并同时约定“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日的违约金该公司在交房后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结合上下文约定理解是即使该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交房,也要给付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日的违约金,更何况该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进行交房,故该公司应自2017年10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

  戴高、乔美夫妇自认2018年10月6日已入室正式装修,故本案其余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0月5日。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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