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刘清香)近日,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壹号四期的购房者,再次接到延期交房告知函,告知函中称因受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影响,工程进度放缓,再次延长1个月时间。并称此为不可抗力,开发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有购房者发现,在他们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徐州市政府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管控措施已经出台,明知施工会受影响,仍然称之为不可抗力并延期交付,购房者表示:有违常识!
和平壹号楼盘由徐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绿润置业)负责开发,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占该公司60%股份。土拍、规划公示内容显示,该楼盘在2014年由绿润置业竞得,分三个地块四期开发,目前全部售罄,除四期700多户住宅及部分商业用房外,全部交付使用。
连续两次延期交房,让不少购房者无法理解。绿润置业第一次向购房者发布的延期交付告知函显示,延期原因为: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2017年11月15日~12月31日为该市防治大气污染管控时间,在此期间内,政府将对水泥粉磨站、砖瓦、搅拌站等企业实施停产措施,建筑工地不得进行土石方作业等。
告知函称:该文件的实施将使其公司开发的所有项目因基础建筑材料无法供应而不得不停顿下来。为保证购房者的知情权,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8条之约定,特发函通知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办证时间由此顺延一个半月。
告知函显示:对于因该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交房和办证,开发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次延期交付告知函,延期理由与第一次相同,同样表示因不可抗力造成,开发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购房者从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查询到管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的管控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2018年3月31日,与告知函中的管控时间不符,提前了两个月。
而在2017年9月~11月期间,恰恰是不少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我们签合同的时候,管控工作已经开展了,那就意味着开发企业应该知道可能造成的影响,如此的政策还能称得上是‘不可抗力’吗?”购房者王先生说。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律师表示,《民法通则》中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合到和平壹号四期的情况,相关政府管控文件早于购房合同签约时间,该政策显然不属于“不能预见”范畴。“按照上述界定来看的话,实际上政府文件也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开发企业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违约责任,是不成立的。”
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客服部一名李姓负责人表示,延期交房确因政府政策,该政策文件对企业而言属于不可抗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