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指导意见,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时,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职工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但现实中,很多员工却享受不到年休假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一些用人单位却对此装聋作哑,并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单靠自身力量,权益难以得到维护。这种情形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旗帜鲜明地为劳动者权益撑腰,无疑值得点赞。未安排年休假却要向职工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可能导致用人单位的支出大于其所能节省的成本,进而起到倒逼作用,而这更有利于职工享受到休假权利。 江西 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