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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江宁溺死女童案”女童爷爷、父亲获刑
分别被判处11年和10年6个月

  快报讯(记者 刘遥 邓雯婷)8月9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备受社会关注的“江宁溺死女童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某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杨某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2018年6月26日,南京江宁公安分局官方微博“@江宁公安在线”发布了一则寻尸启事:2018年6月25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宁杭高速公路桥下河道中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年龄9岁左右,身高130cm,黑色短发。

  由于很长时间没人认领女童遗体,警方悬赏2万元寻找线索。后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女童的爸爸和爷爷竟然是案件的嫌疑人。

  经审理查明,2009年杨某响与妻子张某结婚,后女儿杨某璇诞生。杨某璇出生后即患有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经多方求医,先后被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杨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进食,被评为智力残疾二级,相关医学专家认为杨某璇经过专门康复治疗病情可部分好转,但无法治愈,终生需要有人看护、照顾。

  在医治杨某璇过程中,杨某响与妻子产生矛盾,后协议离婚,约定杨某璇由杨某响抚养。2013年初,杨某响的母亲郭某将杨某璇带回淮安娘家独自抚养。在2018年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杨某响担心郭某生病后无力再照顾杨某璇,2018年6月23日晚将女儿送至父亲杨某松处,要求杨某松照顾她,杨某松明确拒绝且提出将她扔到河里淹死,杨某响未表示反对。随后杨某松指路,杨某响驾车,将杨某璇带至河道处,杨某松将孙女推入水中最终导致死亡。

  法官点评

  法庭上杨某松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杨某松是出于无奈杀人,属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可减轻处罚。本案主审法官徐松松表示,杨某响有稳定工资收入,杨某松亦有务工收入,他们有抚养、照顾杨某璇的能力。在子女请求杨某松帮助照顾杨某璇时,杨某松非但予以拒绝,还主动提出将杨某璇溺死,他并不是因经济压力等原因杀人,而是为逃避家庭责任而杀人。杨某璇身患残疾,为医治、照料杨某璇其家庭确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该情况不能作为逃避家庭义务和责任的理由,更不能作为杀害被害人的借口。

  徐松松表示,法律禁止歧视残疾人。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遗弃残疾人,尤其是对残疾人具有抚养、照顾义务的主体,更有义务用爱心和责任呵护残疾人。两名被告人为逃避法定义务,罔顾法律,漠视生命,溺死亲生子女,且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手段残忍,因此不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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