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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原告是职业放贷人,定的利息不作数
法院判决,借款人按照银行利率支付相关费用

  黎某为了生产经营向“职业放贷人”借了30万元,虽然借条上写的月息2分,但实际月利率高达10%。他该如何偿还这笔债务?8月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如皋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黎某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9万余元,并按照银行利率给付相关费用。

  

  通讯员 李茜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严君臣

  2018年11月,黎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凌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30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2分、如违约借款人承担一切律师费、诉讼费等。因黎某未能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今年4月,凌某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黎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保全保险费875元等。

  审理中,黎某辩称凌某以放贷为职业,借款利息实际为月利率10%,存在当扣情形,且已现金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经过排查,最近一年多时间里凌某作为原告在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达6件,并且多名被告反映其收取高额利息。随后,承办法官通过对本案借贷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深入审查,综合判定凌某属于“职业放贷人”。

  因凌某的放贷行为属于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相应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高额利息及如违约承担律师费等约定当然无效。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黎某向凌某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9万余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驳回凌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皋法院速裁庭近日就该案当庭宣判,凌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会上诉。经了解,这是该院首例认定原告为“职业放贷人”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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