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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公交司机下班后肇事逃逸,开除!

  快报讯(通讯员 沈法 记者 顾元森)一名公交司机在下班期间交通肇事逃逸,结果被公交公司开除。公交司机认为,公交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权约束其下班后的行为,并将公司告上法院。无锡新吴法院驳回了这名司机的诉求。法院认为,这名司机的行为虽然发生在下班时间,但作为肩负公共安全的特殊主体,其业外的严重违章行为,足以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其职业技能和道德产生怀疑。

  2007年7月1日,张某进入无锡一公交公司做驾驶员。2014年7月23日晚,张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摩托车撞到行人李某,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和李某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2014年7月26日下午,张某主动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向张某所在的公交公司出具《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载明张某交通违法被扣12分,并建议公交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合同,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公交公司决定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交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仲裁委未能及时作出裁决,张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公交公司2007年6月编制了《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因吸毒、酒后驾车被执法部门处罚或因交通违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扣12分及以上的(包括驾驶公司车辆和其他车辆),公司可以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驳回张某的诉求。

  法官表示,解除张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相关条文,系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尤其公交车驾驶员,肩负公共安全重任,理应知晓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而时刻保持谨慎的遵纪意识。张某交通肇事逃逸,虽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但由于张某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其业外的行为足以反映出其安全意识的匮乏和工作技能的缺失,使公交公司、交通管理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对其职业道德操守和职业能力产生严重的合理怀疑。公交公司给予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合情合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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