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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一条差评成被告,还要“交出”发帖人
法院:评论无诽谤诋毁意思且已及时删帖,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视觉中国 供图

  如今,很多企业都很重视用户评价。苏州吴中区一家企业在发现了一条关于自己企业的负面评论后,将某地图软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删除评论,还要求提供发表该评论的网友资料。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吴中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案件,驳回这家企业的诉求。

  

  通讯员 黄薇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何洁

  发现差评,企业告了软件公司

  2018年6月,苏州吴中某公司的负责人张三(化名)在使用某地图软件时,发现一用户在显示其公司定位的评论区给了差评。名为“zh****”的用户这样评价:“领导素质极低,口不遮言,法院有记录。”

  张三认为这条评价毫无依据、实属恶意,严重损害公司名誉权,极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他将某地图软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立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地图中自己公司项下的恶意差评,并提供该用户资料。同时,软件公司需在地图软件页面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庭审中,某地图软件公司辩称,该评论并非针对张三或其公司的侮辱和诽谤,普通网民都会认为是针对不特定人。评论是地图软件用户上传,公司之前不知情。而公司在接到张三发出的函件后,于同年7月9日对相关评论进行了删除处理,处理及时。此外,软件公司认为评论文字中并未出现企业名称和领导名字,也没有暗示问题,该评论内容不造成对张三的诽谤和名誉权侵害。况且,公司不能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如相关部门责令其提供,方可提供用户资料。

  法院驳回企业诉求,原告提起上诉

  吴中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地图软件公司对网民发布在其平台内的评论内容负有一定的审核义务,该义务体现在对发布的内容存在暴力、恐怖、反动、不文明及具有恶意情形的词条或评论进行删除。涉案评论信息均系软件用户上传,内容中不含有属于软件公司审查义务范围内的内容,而其在收到张三的函件后及时删除相关评论,并未导致损失的扩大。现软件公司已证明评论被删除,故并无必要判令其再行删除。张三要求在地图软件首要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于法无据。

  吴中法院认为,此外,对于张三要求地图软件公司提供用户“zh****”的资料,考虑到该评价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明显针对张三的攻击性言辞及诽谤、诋毁的意思,且网络媒体的受众对网络上的评价亦应有一定的辨识能力,该评价并不足以损害公众对张三公司的信赖,降低其服务的社会评价。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三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律师点评

  差评远达不到诽谤标准

  

  看了这则案例,有市民不禁担心,那以后谁还敢给差评?万一被企业找到惹上官司呢?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立:根据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差评后可以起诉,但是必须有明确的侵权事实,比如诽谤、诋毁。”倪立认为,“差评只是评价,远达不到诽谤的标准。”

  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伟伟:在该案中,无论网友言论是否构成侵权,某地图软件公司在接到原告通知后立即采取了删除等措施,已尽到责任。这类案件反映的正是当下网络管理最棘手的问题,网友在非实名的情况下随意发表言论实行网络暴力,其真实身份隐藏让受害人很难追责,只能向有名有实的网站发难。解决此类问题,除了法律层面,还需要在网站监管层面进行探讨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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