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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为员工开假工资证明,学校被罚5万元

  据徐州邳州法院发布的消息,日前,邳州法院对一案件代理人和某学校作出罚款决定。该案件代理人因向法庭提交学校出具的虚假证据,严重妨碍案件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分别对学校和案件代理人罚款5万元、2000元。

  

  李伟豪

  交通事故,引发赔偿争议

  2018年9月,魏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邳州市宿羊山镇乡村道路行驶,与迎面而来的刘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魏某与乘坐其车的郭某(系夫妻关系)受伤。

  原告郭某受伤当日被送入邳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经邳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魏某负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人刘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郭某不负责任。

  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郭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拖拉机驾驶人刘某诉至邳州市人民法院。

  庭审结束,出现相反证据

  庭审中,原告郭某主张被告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1501元,其中误工费11400元(3800元/月×3个月)。为了证明其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为3800元/月,原告代理人魏某(郭某丈夫)向法庭提供了由某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郭某同志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在学校食堂工作,月工资3800元”。

  证据提交后,被告刘某始终不予认可,并于庭后向法院提交了某学校出具的另一份显示郭某“月工资1800元”的证据。

  法官调查,揭露事情原委

  同一家工作单位,同一个人,一份证明显示工资为3800元/月,另一份却为1800元/月,两份加盖着相同学校印章的证明摆在法官面前,到底孰真孰假?邳州市人民法院碾庄法庭杲莉法官前往该学校,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面对自相矛盾的两份证据,该学校负责人承认:这两份证明都是自己学校出具的,因为学校财务人员和原告郭某是亲戚,为了帮助郭某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赔偿,在财务人员的帮助下,该校为其出具了“3800元/月”的工资证明。实际上,郭某是该学校食堂工杂人员,实际工资为1800元/月。

  严厉处罚,维护诉讼秩序

  鉴于原告诉讼代理人魏某和某学校伪造郭某工作期间工资证明,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邳州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某学校罚款5万元,对魏某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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