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原本简单的借贷诉讼,结果因为原告当事人张某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被泰州泰兴法院罚款一万五千元。
2016年11月,张某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6万元。根据张某立案时提供的相关信息,承办法官无法联系到李某,故该案缺席审判。
庭审中,张某表示李某至今一分钱没还。主审法官再三提醒张某,如果进行虚假陈述造成错误裁判,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张某始终坚持自己的陈述。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找到了李某。李某表示,借款是事实,但是之前已通过微信还了1.5万元给张某。看着微信转账记录,张某认可了这一事实。泰兴法院随即启动了案件再审程序,同时对原告张某作出了罚款决定。吴鹏 常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