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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因“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广告语,律师状告OPPO引热议——
打击“吹牛”广告,就要这么较真
  OPPO官网宣传,广告语很大很明显,备注却很小
  律师状告OPPO公司,现代快报相关报道

  今年,现代快报连续报道了南京律师质疑“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广告语、将OPPO公司告上法庭一案。虽然该案尚未判决,但在网上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觉得律师太较真,广告都存在类似问题,也有一些网友认为,“打击‘吹牛’广告就应该这样,从一点一滴做起”。

  值得一提的是,有律师在关注此案后认为,OPPO代理人称一般销售人员不能代表公司,这话未免有些“霸道”。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刘遥

  宣传夸大

  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

  实际闪充功能有条件

  今年初,有消费者向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反映,新买回家的OPPO手机,达不到广告中所宣称的“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于是,他花了2499元购买了一部当时热销的R17型手机。随后,李小亮委托朋友,对新买的手机做了两次实验并全程录像。

  第一次实验是在R17仅有1%电量时,实验人员开始使用原装充电器充电,5分钟一共充入了9%的电量。随后,用另一部手机与R17通话,其间播放相声音频模拟对话。视频显示,R17在通话过程中保持黑屏状态,从旁边的温度计可以看出,室温一直维持在26摄氏度左右。在通话时间为1小时45分48秒时,R17电量耗尽,并自动关机。

  第二次实验的模式、条件基本与上一次相同。区别在于第二次实验是在R17具有30%的电量基础下开始充电的,5分钟后电量显示为38%。换言之,5分钟时间,共计充入电量8%。在通话1小时38分后,先前充入的8%电量耗完,该手机电量回到了起初的30%,实验结束。

  6月11日,现代快报记者在OPPO手机官方网站查到R17的宣传广告:“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有VOOC闪充,R17配备的3500mAh大电池可快速满电……”

  在R17广告页面最下段有一段字体较小的备注:“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数据来源于中国赛宝实验室检验报告;检验环境:温度20℃-30℃,相对湿度45%-75%,气压86kPa-106kPa;测试条件:在手机电量为1%的情况下,关闭除通话以外的其他手机服务和功能(包括关闭VoLTE语音通话功能),使用标配电源适配器充电5分钟。充电后,可用手机在信号满格,黑屏,通话音量为50%状态下,使用音筒(非外放状态)接听电话2小时。实际通话时间可能因手机使用具体条件而发生变化。”

  案件回顾

  被诉至法庭,OPPO公司不同意调解

  3月14日,李小亮一纸诉状,将OPPO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广告宣传语,并作出道歉。

  5月28日,该案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小亮在庭上表示,OPPO公司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等法律规定进行显著提示,也未在购买过程中予以说明。他认为OPPO公司的苛刻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是无效的。李小亮认为,OPPO公司在做广告时,没有依法对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进行告知,或者重点提示,涉嫌欺诈、误导、夸大宣传。

  OPPO代理人则认为,他们的公司没有虚假宣传,李小亮提供的实验内容太过随便。对于OPPO手机工作人员向李小亮的推销和解释,OPPO代理人回答称:“涉事工作人员身份不明,且一般的销售人员不代表公司,有些销售人员有可能会夸大其词,可能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一切以官方宣传为准。”OPPO公司没有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公司已经将相应的信息以备注的形式告知消费者。

  因OPPO方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组织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网友热议

  虽然很震惊,但“吹牛”广告就该打击

  虽然还未判决,但此案经报道后在网上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认为,OPPO公司的销售人员销售手机时的行为构成典型的表见代理,其销售相关行为后果由OPPO公司承担;不过律师购买手机自行实验的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是需要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才行。

  很多网友表示:“充电5分钟实际能打一个半小时以上还可以了,这种较真有点过头,OPPO的数据是实验室给出的,不能等同于实际。就像买一部车,商家称其能走多少公里,可实际上差别也很大”“说句心里话,能打一小时40分钟我已经很震惊了”。

  有些网友明确表示支持律师的诉讼行为,“多几个较真的人,受益的是消费者,起码不会再让虚假广告铺天盖地”“做不到就不能拿来宣传,不然就是虚假广告”“广告以后要改成‘充电5分钟,通话近2小时’”“打击‘吹牛’广告就应该这样,从一点一滴做起”。

  律师观点

  广告字体大、备注字体小,存在误导嫌疑

  就本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骏律师表示,虽然原告方的实验说明力度不足,还有待公证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但是,若消费者在正常的自然环境条件下享受不到广告所标称的服务效果和质量,那OPPO公司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消费者,闪充技术需在实验室才能达到“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的效果。把广告字体写得很大,备注却放在网页下方,字体也很小,存在一定的夸大和误导。

  此外,对于OPPO官方人员所称的“一般的销售人员不代表公司,有些销售人员有可能会夸大其词,可能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一切以官方宣传为准”,张骏认为,销售人员在销售岗位上履行职责就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哪怕他说得不对,他也代表公司,后果也是公司承担。“销售人员在工作时间,站在柜台上拿着手机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时候,这就是一种职务行为。说他不代表公司的意见,这话未免太‘霸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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