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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让见义勇为者担责,不能不讲常识

  发生在香河的这一事件,虽然认定见义勇为并无波折,但对见义勇为细节的苛刻审视,是另一种设置高门槛的表现

  昨天媒体报道的一起事件,让很多人难以接受——3月9日,在河北香河县,一名4岁女童独自过马路,眼看着一货车驶来,侯振林老人去抢抱女童,结果二人被撞,老人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侯振林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但当地交警认定,老人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负同等责任。

  当地交警的这一认定显然是依法作出的。问题是,没有关切常识,从而犯了糊涂。

  千钧一发之际,救人必须以秒为计算单位,而不允许有任何迟疑和延宕。假如在那种极度危险的情境中,救人者还得一慢二看三通过,还得考虑哪种通过马路的方式比较科学合理,甚至得考虑哪个动作有没有到位,那还是救人吗?

  即使一秒都没耽搁,这场个体的救援也还是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说明现场的形势和条件对救援提出了极为苛刻的要求。要想两人都能全身而退,或许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侯振林明知道这一点,却还是毫不犹豫地冲上去,这让我们更生崇敬之情。

  交警的评判,当然应该基于法律。但不顾现实情境机械照搬条文,作出令人瞠目结舌的结论,只能说太苛刻了。

  看上去,具体细节显示出法理和人情的冲突,而人情必须“服从”于法理。但是人们的质疑,并非蛮不讲理地呼吁在此案中让人情“超越”法理。事实是,即使只从法理层面展开技术分析,救人者也完全有理由与所谓的“同等责任”脱钩。如前所述,救人细节所带有的“硬伤”,系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而这种“硬伤”又是无可避开、无可选择的。要是只强调过马路“违法”,而不考虑这些因素,那就显失公平。

  这就很容易形成“不敢救”“救不起”的顾虑。若这种顾虑加深,对危急关头敢于挺身而出的氛围会形成消解。

  当前,某些地方存在一种认定见义勇为过难的情形,引起了很大争议。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谈及“福州赵宇案”时表示,不能对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有过高要求。这种表态,呼应了主流民意。

  发生在香河的这一事件,虽然认定见义勇为并无波折,但对见义勇为细节的苛刻审视,是另一种设置高门槛的表现。事实上“制约”了个体的勇气,不利于在全社会激发见义勇为风气。

  希望当地警方能够顺应民意,作出应有“改变”。要知道,这种“改变”并不是妥协,看上去,它更是一场“纠错”。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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