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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不赡养不送葬,女儿失去继承权
法院:这种行为不但有违孝道伦常,而且违法

  作为女儿,陈某极少与父母来往,未尽赡养义务,更在母亲去世后拒绝吊唁。为此,陈某父亲陈某甲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剥夺其继承遗产的资格。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太仓法院认为陈某的态度不但有违孝道伦常,还违法,判决剥夺陈某的继承权。

  

  吕金星 何洁

  2018年7月,陈某甲和儿子陈某乙因继承纠纷,将陈某告上了法庭。陈某甲称,他和老伴倪某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即陈某乙和陈某。房屋是陈某甲和倪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倪某于2013年去世,现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继承。因女儿陈某对父母长期不尽赡养义务,且曾与父母签订放弃继承协议,要求法院剥夺陈某的继承权,确认案涉房屋由陈某甲和陈某乙继承。

  庭审中,陈某则认为,自己尽到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同意放弃继承权,因之前的协议中有免除赡养父母的约定。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倪某与陈某签订的协议中,免除陈某赡养父母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但陈某明确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约定合法有效。

  从双方当事人及证人陈述来看,陈某在与父母发生矛盾后极少与父母往来。此外,在母亲倪某去世前,很想见女儿陈某,证人曾做工作让陈某去看望病重的母亲,陈某明确拒绝。在母亲去世后,陈某经亲属劝说仍拒绝吊唁母亲。

  对此,陈某辩称,为了避免与父母发生矛盾而未去看望,也未去吊唁母亲,但陈某的辩解不符合常理常情,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陈某拒绝看望病重母亲,以及在母亲去世后拒绝参加吊唁的行为有违孝道伦常。陈某在签署了协议明确放弃继承后未尽到赡养义务,理应受该协议约束,不再享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

  最终,法院根据陈某甲和儿子陈某乙两人的意见判决,案涉房屋归陈某甲所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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