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合力,共商共管,使电梯广告发挥综合效益,这样才能改“讨嫌”为“讨喜”
小区电梯广告,渐成蔚然之势。一些小区电梯广告内容芜杂,广告收益不透明,易引起纠纷。(详见今日快报A3版)因此,如何让电梯广告从“讨嫌”变“讨喜”,成为现实问题。
业主每天出入门都得乘坐电梯,精准的传播效果是电梯位受到广告青睐的重要原因。业主乘坐电梯时,如果看到的广告不是肛肠医院就是男科、医药,或者是无脑、雷人的画面,难免让人厌烦、甚至恶心。电梯也是公共空间。在这样的载体上刊播广告,不仅要注意广告效应,更要注意受众的心理感受。
好的广告内容,给人以审美的愉悦和居家生活最适用的信息。同时,一些重要的公益信息,也应该是电梯广告的内容。这是小区电梯广告最理想的状态。
这就首先要求对电梯广告内容有一个选择标准。然而现实是,很多业主对电梯广告都没有发言权,更不要说对内容的选择权了。实际上,法律对此已有规定。《物权法》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是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作主引入电梯广告,就是违反《物权法》。
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广告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如何支配。《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分区所有权的相关纠纷问题的解释中,早就明确了广告收益的归属。业主在购买房产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广告收益情况,如有约定,双方均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因此,从法律角度,电梯广告收入的归属并不难断,但业主想要真正算清楚这笔糊涂账,依靠物业公司的自觉很难完成,这就需要业委会与物业不断进行沟通、约定、跟进。目前来看,约定一个分成比例,让业主和物业都能从电梯广告中受益,似乎是比较好的方式。对于广告收益的使用问题,首先原则仍然是物业方和业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同样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当然,一些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可能还需提请物业监管部门出面协调。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虽为业主共有,但如何共有,由业主和物业公司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拟订一个合适的方案。这背后,还考验各方协商共治的水平。各方合力,共商共管,使电梯广告发挥综合效益,这样才能改“讨嫌”为“讨喜”。
现代快报特约评论员 肖余恨